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5年)
基本案情:东莞某家具企业(原告,广东出口大户)与美国公司签订家具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付款期限为货物到港后30天。原告按约发货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大幅升值,导致原告收到货款后兑换人民币时产生约25万元汇率损失。原告起诉要求美国公司赔偿汇率损失,美国公司抗辩称汇率风险应由卖方自行承担。
裁判要点:
(1)汇率风险一般规则:涉外合同未约定汇率风险承担的,原则上由收款方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2)例外情形:如汇率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且一方存在故意拖延付款行为,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
(3)本案中美国公司未拖延付款,汇率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 明确涉外贸易中汇率风险承担的裁判规则,为广东出口企业提供财务风控指引;
· 建议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汇率风险分担条款,如采用固定汇率、汇率调整机制等;
· 体现海事法院对跨境贸易中商业风险的合理界定,平衡买卖双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