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5年)
基本案情:中山某照明企业(原告,广东特色产业)委托货代公司(被告)办理灯具出口至澳大利亚的海运代理业务,约定CFR墨尔本术语。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澳大利亚买方因市场变化拒绝提货,导致货物滞留港口产生高额仓租、堆存费。货代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后,起诉原告要求支付12万元人民币,原告抗辩称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裁判要点:
(1)货代合同责任:货代公司按约完成代理义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委托人(原告)追偿;
(2)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原则上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作为托运人需协助处理货物;
(3)费用合理性审查:法院审查确认货代公司垫付的费用合理,判决原告支付12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 明确货代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为广东外贸企业选择货代服务提供参考;
· 提醒出口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条款,降低额外费用风险;
· 体现海事法院对货代行业的规范,促进跨境物流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