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4年)
基本案情:肇庆某化工企业(原告)委托香港货代公司(被告)办理化工原料进口运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货物运抵黄埔港后,原告发现部分原料因受潮变质,损失约60万元人民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抗辩称双方未约定法律适用,应适用香港法律。
裁判要点:
(1)法律适用规则:涉港合同纠纷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地认定:本案运输起点为香港,终点为广州黄埔港,主要合同义务在中国大陆履行,法院确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3)责任认定:被告作为货代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货物义务,判决赔偿原告60万元损失。

典型意义:
· 明确涉港货代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法律确定性;
· 提醒企业签订涉外货代合同时应书面约定法律适用,避免后续争议;
· 强化货代公司的货物保管义务,为广东制造业企业进口原材料提供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