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3年)
基本案情:佛山某建材公司(原告)向德国公司出口一批瓷砖,采用FOB广州贸易术语,买方指定承运人。原告按约交货后取得正本提单,但德国公司未付款赎单,反而通过保函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原告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款150万美元,承运人抗辩称已凭银行保函放货,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1)无正本提单放货违法性:提单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银行保函不能替代正本提单的法律效力;
(2)赔偿范围:承运人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及利息损失;
(3)法律适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律。

典型意义:
· 警示承运人严格遵守提单规则,防范无单放货法律风险;
· 为广东出口企业提供维权路径:遭遇无单放货时,可直接起诉承运人索赔;
· 强化涉外贸易中提单管理的重要性,建议企业采用信用证等安全结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