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
基本案情:佛山知名陶瓷集团A公司(行业龙头)拥有第19类瓷砖商品注册商标“XX丽莎”,经长期经营已成为行业驰名品牌。某岩板合伙企业B及经营者刘某,在其生产的瓷砖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与“XX丽莎”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类似字样,同时在招商宣传中宣称年销售目标超3亿元。A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20万元。诉讼中,法院责令B企业提交财务账册以核算侵权获利,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裁判要点:
(1)被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企业名称突出使用近似字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被告拒不提供侵权获利证据,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全额支持320万元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 针对陶瓷行业“傍名牌”现象,强化司法保护力度,高额判赔震慑侵权行为;
· 破解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难、赔偿低”痛点,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 体现佛山法院对本土支柱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护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