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
基本案情:广州某建材出口企业E与斯洛文尼亚公司F签订陶瓷岩板出口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通过信用证结算。E公司按约发货后,F公司以货物存在色差、规格偏差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双方因跨境沟通不畅、争议解决成本高陷入僵局,E公司起诉至广州中院要求支付货款120万美元。
裁判要点:
(1)法院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创新采用“法官释法+调解员穿针引线”复合调解模式,邀请熟悉中斯贸易惯例的调解员参与;
(3)组织跨境视频调解,明确双方责任:E公司货物存在轻微规格偏差,承担10%货款折扣;F公司立即支付剩余90%货款并放弃退货主张。

典型意义:
· 为“一带一路”跨境贸易纠纷提供高效解决路径,降低企业跨境维权成本;
· 体现广东法院涉外审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助力广东外贸企业稳定海外市场;
· 明确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质量检验与付款义务边界,为同类跨境建材贸易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