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
基本案情:肇庆某化工企业G与香港公司H签订化工原料买卖合同,约定H公司向G公司供应进口化工原料,用于生产陶瓷釉料。合同履行中,H公司交付的原料因重金属含量超标,导致G公司生产的釉料不合格,造成生产线停工及成品报废损失约500万元人民币。双方就违约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协商未果,G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1)本案为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
(2)认定H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综合考虑实际损失、预期利润及维权成本,判决H公司赔偿G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 明确涉港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法律确定性;
· 强化涉外买卖合同中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为广东制造业企业防范跨境采购风险提供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