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
基本案情:中山某照明科技公司C拥有一款LED吸顶灯外观设计专利,该灯具因独特的环形灯带+菱形格栅设计在市场热销。另一家照明企业D生产销售的同款灯具,除细微尺寸差异外,整体造型、灯带布局与C公司专利高度一致。C公司起诉D公司专利侵权,D公司抗辩称被诉设计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具有美感,不应受专利保护。
裁判要点:
(1)涉案专利设计中,环形灯带与菱形格栅的组合具有明显装饰性效果,超出实现照明功能的必要设计范围;
(2)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判决D公司停止侵权,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典型意义:
· 明确外观设计专利“功能性/装饰性”区分标准,为中山灯具产业(广东特色产业集群)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 平衡创新保护与行业竞争,引导企业通过自主设计提升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