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家具企业与美国公司涉外汇率损失纠纷案——外币之债汇率风险的承担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5年)基本案情:东莞某家具企业(原告,广东出口大户)与美国公司签订家具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付款期限为货物到港后30天。原告按约发货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大幅升值,导致原告收到货款后兑换人民币时产生约25万元汇率损失。原告起诉要求美国公司赔偿汇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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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陶瓷企业出口欧盟海关扣货海事强制令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海事司法协同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4年)基本案情:佛山某陶瓷企业(请求人)拥有“XX陶瓷”注册商标,产品出口欧盟时被德国海关以涉嫌侵犯意大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扣押。请求人紧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协助提供相关运输文件用于知识产权确权诉讼。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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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化工企业与香港货代公司涉港货运代理纠纷案——涉外货代合同的法律适用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4年)基本案情:肇庆某化工企业(原告)委托香港货代公司(被告)办理化工原料进口运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货物运抵黄埔港后,原告发现部分原料因受潮变质,损失约60万元人民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抗辩称双方未约定法律适用,应适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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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灯具企业与货代公司海运代理纠纷案——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承担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5年)基本案情:中山某照明企业(原告,广东特色产业)委托货代公司(被告)办理灯具出口至澳大利亚的海运代理业务,约定CFR墨尔本术语。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澳大利亚买方因市场变化拒绝提货,导致货物滞留港口产生高额仓租、堆存费。货代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后,起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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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建材公司与德国公司涉外海运提单纠纷——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3年)基本案情:佛山某建材公司(原告)向德国公司出口一批瓷砖,采用FOB广州贸易术语,买方指定承运人。原告按约交货后取得正本提单,但德国公司未付款赎单,反而通过保函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原告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款150万美元,承运人抗辩称已凭银行保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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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陶瓷厂与俄罗斯买方涉外海运货损赔偿案——CIF术语下货损责任划分与涉外证据认定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24年)基本案情:潮州某陶瓷厂(原告,广东特色产业企业)与俄罗斯公司签订陶瓷餐具出口合同,约定采用CIF圣彼得堡贸易术语,信用证结算。原告委托国内货代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俄罗斯买方发现部分陶瓷餐具因包装破损导致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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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陶瓷企业出口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扣货纠纷案——海关备案与跨境维权协同

审理法院:黄埔海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基本案情:佛山陶瓷企业I拥有“XX陶瓷”注册商标及多款瓷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主要出口欧盟市场。I公司已在海关总署完成知识产权备案。2024年3月,I公司一批出口至德国的瓷砖,因涉嫌侵犯意大利公司J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德国海关扣押,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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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化工企业与香港公司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港案件法律适用与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基本案情:肇庆某化工企业G与香港公司H签订化工原料买卖合同,约定H公司向G公司供应进口化工原料,用于生产陶瓷釉料。合同履行中,H公司交付的原料因重金属含量超标,导致G公司生产的釉料不合格,造成生产线停工及成品报废损失约500万元人民币。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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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材企业与斯洛文尼亚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复合调解模式促跨境和解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基本案情:广州某建材出口企业E与斯洛文尼亚公司F签订陶瓷岩板出口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通过信用证结算。E公司按约发货后,F公司以货物存在色差、规格偏差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双方因跨境沟通不畅、争议解决成本高陷入僵局,E公司起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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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灯具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功能性与装饰性区分的司法实践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基本案情:中山某照明科技公司C拥有一款LED吸顶灯外观设计专利,该灯具因独特的环形灯带+菱形格栅设计在市场热销。另一家照明企业D生产销售的同款灯具,除细微尺寸差异外,整体造型、灯带布局与C公司专利高度一致。C公司起诉D公司专利侵权,D公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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